制药工程学院
 首页  学院概况  学院动态  师资队伍  专业建设  党建工作  学生工作  科研服务  工会小家  学院荣誉  团学家园 
您所在的位置: 首页 > 学生工作 > 学工动态 > 正文

关于组织开展制药工程学院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

新闻来源:制药工程学院  点击次数:  发布时间:2017-04-09 10:41:41 

全院各团支部:

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,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,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,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,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,也是新时期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。根据学校团委〔2017〕4号《关于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》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现将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“推优”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推荐对象

1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

2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

3、各类奖学金获得者

4、获校级以上各类奖励的先进团员青年

5、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先进团员青年

二、基本条件

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,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,方能吸收入党。“推优”对象必须达到下列条件:

1、已递交入党申请书;

2、参加学院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;

3、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,在青年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;

4、积极参加校、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,主动承担社会工作;

5、积极参加团内活动特别是思想教育活动;

6、学习成绩突出或努力达到中等以上。

三、推优原则

1、“推优”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,各团支部成立推优小组并公示,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党员(预备党员)、团支书、组织委员、班长和普通同学代表组成(推优小组总人数应为奇数,人数为5-7人),由团支书任推优小组组长,在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下进行;

2、严格按照“成熟一个,推荐一个”的原则,保证推荐的质量。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、降格以求;

3、要求参加会议的团员数应不低于本支部团员总数的80%,否则不得推优或是推优结果无效;

4、若推优小组中成员本次成为被推荐对象,则本次推优小组讨论时应予以回避。

四、推优程序

1、本人申请:按照自愿原则,满足条件的团员向所在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(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、入党动机、在思想、学习、工作、生活等方面的表现,取得的成绩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);

2、团支部审核后,交由辅导员签字;

3、召开团员大会(班长、团支书必须参加,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本班团员人数的80%),填写会议记录单;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,申请入党的团员本人应向全体团员汇报自己各方面的情况,其他团员对其进行民主评议,并进行无记名投票,选出初步推荐对象(要有1-2名差额);

4、评议小组召开座谈会对初步推荐对象作进一步的考察,在征求辅导员及班主任的意见后,讨论并等额确定推荐名单,填写《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》,报学院团委审定;

5、学院团委召开会议讨论:对同意作为推荐对象的,签署意见向学生党支部推荐,同时张榜公布推荐对象;对讨论不同意作为推荐对象的,将进一步培养、考察。

五、推优名额

1、推荐人数:各团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经辅导员审核确定;

2、学院团委、学生会等组织推荐的团员经学院团委审核,审核通过的推优对象不占班级指标。

六、推优时间安排

1、宣传发动阶段,成立推优小组:4月10-4月11日;

2、召开团员大会,民主推选:4月12-4月14日;

3、召开推优小组会议:4月14日;

4、班级公示:4月14日-4月15日;

5、班级公示无异议后,将纸质材料于4月1712:00上交学院团委组织部部长郑茜茜处,联系电话:627842。

七、推优注意事项

1、各团支部要做好推优工作记录,并严把推优对象审核关,如推优对象被学院团委审核不符合条件,不再追加名额;

2、推荐后的跟踪调查,对已推荐的同学,要进一步跟踪考察,了解推荐后的表现,如发现问题,则及时和党组织取得联系,撤回推荐;

3、各团支部要及时了解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,定期向党组织汇报申请入党团员的培养考察情况,互通信息,使团组织的推荐计划与党组织的培养、教育和发展计划相衔接,使党团组织在推荐制度和推荐程序上相吻合;

4、如发现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,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严肃处理。

 

 

共青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制药工程学院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4月9日

版权所有: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备案:浙ICP备11036339号
地址: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